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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章程(核准稿)
序 言
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是2004年1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州农业、水电、农机化、财贸、卫生学校5所普通中等学:喜⒑笞榻ǖ墓旄叩戎耙翟盒,2004年4月27日宣布成立。2008年11月14日,黔西南民族行政管理学校并入学院。2011年,经省人社厅批准,州人民政府以学院为依托,成立黔西南技师学院。
学院文理兼容,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自建院以来,秉持“崇德、敬学、强技、创新”的校训,“和谐、敬业、勤奋、求实”的校风,“ 博学、善教、民主、爱生”的教风,“勤学、善思、严谨、专注”的学风;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的发展战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的管理取向,“开拓进。掠谡”的办学精神。依托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场需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携同育人,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校,努力创建“立足黔西南、面向贵州、辐射全国”的新型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全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以下简称“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立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实行省州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受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三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Southwest Guizhou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Nationalities
注册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凤仪路2号。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权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遵循现代职业教育规律,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院隶属于举办者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受贵州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举办者按国家要求建立与学院办学规:团嘌笙嗍视Φ牟普投入制度,依法制定并落实学院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维护学院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实施奖励和处分;
(九)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类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基地;根据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涂蒲、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自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保护学院财产不被侵害;
(九)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中共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委员会是学院政治领导核心,履行《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勒铡兜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置。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并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会议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时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系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议定事项时,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遵循末位表态发言制。讨论中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及有关干部人。桓莸澄龆,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提出,院长确定。一般每周召开1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系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十六条 系(部)是学院下属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部门,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配备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方案;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系(部)学生管理,对系(部)学生的奖学、助学、处分提出具体建议;
(七)负责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的核实和津(补)贴的分配;
(八)负责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设备,管理系(部)资产;
(十一)按学院规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系(部)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下设相应的科室和专业教研室,从事管理、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指导各系(部)专业建设;
(二)审议学院科研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研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负责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
(六)受理和处理院内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 学院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检查和服务,系(部)设教学指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学院指导教学改革与发展、专业建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二)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验收工作;
(七)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党政工作机构设系、部、处、室。系、部、处、室下设科、室。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代理学院解决相关法律纠纷。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为12000人。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全日制高职教育,非学历教育为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大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教学科研团队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基层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制度。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助学金等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院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服从学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遵守学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学院聘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在编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用)制度,编制外教职工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解聘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不服学院纪律处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做到学术诚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或者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院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完善后勤保障机制,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完善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纪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按规定的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监察机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章 标识、校庆日
第四十八条 校徽:由“黔西南职院”的拼音字头“QXNZY”和朝阳组成的圆形红色图案。
校歌:《美丽的校园我的家》。
校庆日:每年的4月27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章程草案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讨论审定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